雲南某風景名勝區管理條例(ppt 33頁)
雲南某風景名勝區管理條例(ppt 33頁)內容簡介
雲南某風景名勝區管理條例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設立
第三章 規劃
第四章 保護
第五章 管理和利用
第六章 法律責任
雲南某風景名勝區管理條例內容提要:
設立:
1、規定風景名勝區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並規定了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應包含的具體內容。
2、明確了風景名勝區規劃的編製、審批機關和權限。國家級風景名勝區規劃由省、自治區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直轄市政府風景名勝區主管部門組織編製;省級風景名勝區規劃由縣級政府組織編製。國家級風景名勝區的總體規劃由國務院審批,詳細規劃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審批;省級風景名勝區的總體規劃由省級政府審批,詳細規劃由省、自治區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直轄市政府風景名勝區主管部門審批。
3、是進一步規範了風景名勝區規劃的具體編製程序。為提高規劃編製的質量,保證其科學性和合理性,編製風景名勝區規劃,應采用招標等公平競爭的方式,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並須按照審定的風景名勝區範圍、性質和保護目標,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規範編製。編製風景名勝區規劃,應廣泛征求有關部門、公眾和專家的意見,必要時還應進行聽證,報請審批的材料中應包括社會各界的意見及意見采納情況說明。風景名勝區規劃經批準後,應向社會公布,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權查閱。
4、明確了風景名勝區規劃的地位,強化了規劃的權威性,並明確了修改程序。經批準的風景名勝區規劃不得擅自修改。確需對風景名勝區範圍、性質、保護目標、生態資源保護措施、重大建設項目布局、開發利用強度以及風景名勝區的功能結構、空間布局、遊客容量進行修改的,應報原審批機關批準;對其他內容進行修改的,應報原審批機關備案。風景名勝區詳細規劃確需修改的,應報原審批機關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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