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勞動用工與社會保險管理暫行規定(doc 15頁)
成都市勞動用工與社會保險管理暫行規定(doc 15頁)內容簡介
成都市勞動用工與社會保險管理暫行規定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用工管理
第三章 就業和失業登記
第四章 社會保險管理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成都市勞動用工與社會保險管理暫行規定內容提要:
第一條 為了加強勞動用工和社會保險管理,擴大就業和促進再就業,理順勞動關係,規範勞動力市場秩序,保護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有關法規,結合成都市實際,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勞動用工和社會保險管理。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用人單位,是指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企業、事業單位、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國家機關、社會團體。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係的勞動者、城鎮失業人員(以下簡稱失業人員)以及其他已就業的人員,適用本規定。
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製度管理的人員,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條 完善市場導向的就業機製,實行勞動者自主就業、市場調節就業、政府促進就業的原則。
鼓勵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和失業人員自謀職業、創業就業和非全日製就業。
第五條 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管全市勞動用工和社會保險工作,區(市)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其本行政區域內的勞動用工和社會保險工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委托所屬就業服務管理機構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承辦勞動用工和社會保險管理的具體事務。
政府有關部門以及街道辦事處、鎮(鄉)政府依照有關規定履行各自職責,並支持工會依法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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