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培訓講座(doc 55頁)
新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培訓講座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和第三章 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納稅額
第四章 稅收優惠
第五章 源泉扣繳
第六章 特別納稅調整
第七章 征收管理
第八章 附則
新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培訓講座內容提要:
新法立法背景:
1、市場經濟主體框架已初步建立。企業經濟呈多元化和混合化發展,企業資本融合度加快,不同性質企業之間相互參股、控股情況十分普遍,以企業性質設置所得稅製度已經不適應我國經濟新形式。
2、我國於某年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外資企業超國民待遇造成內外資有別,內資競爭處於劣勢,壓力增大。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後,對外資企業的若幹市場準入限製將逐步取消,從做大做強民族經濟,開拓海外市場考慮,也要求公平稅負,因此應按世貿公平竟爭原則,削減區域性優惠,為各類企業創造公平、開放、有序的市場和稅收環境。
3、現行內外資優惠政策不一,外資優惠政策多於內資,存在濫用優惠;另外,一些內資企業和個人將資金轉移到境外或到某避稅地成立公司再通過境外或某避稅地成立的公司投資到境內“返程投資”享受優惠,造成騙取優惠導致稅收流失和引資水分較高,據統計,某年我國利用外資603億,其中有30%外資實為中資。
4、稅製不規範,名義稅率高於實際稅率,據統計,外資企業實際稅負14%,內資企業實際稅負24.53%,均低於法定稅率,不利於稅收征管。 我國內外資企業兩個所得稅法條文總共隻有50條規定。稅法條文的抽象性、概括性、原則性在複雜的經濟活動中,必將導致稅法解釋的隨意性和排他性。簡單的稅法條文往往產生各種不一致的理解。特別是我國地域遼闊,“稅、企”人員素質參差不齊,人們對各種經濟現象認識程度不一,甚至會產生狹義的看法。由於稅法簡單、籠統,給稅法的解釋執行帶來很多困難。
5、企業劃分標準不符合國際慣例,我國按企業性質劃分,國際慣例按居民和非居民企業劃分,現行外資非完全以法人作為納稅人,而內資企業對納稅義務人的界定是同時符合三個條件判定,但在實際判斷起來很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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