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字圖書館的版權問題探討(doc 22頁)
數字圖書館的版權問題探討(doc 22頁)內容簡介
數字圖書館的版權問題探討目錄:
一、數字圖書館的主體性質
二、國際公約及有關國家的法律規定
三、處理大量權利許可的現有法律模式
四、圖書館的運行與管理
五、國內外相關案例平析
六、法律思考與建議
七、我國有關立法的最新動態
數字圖書館的版權問題探討內容提要:
數字圖書館作為作品的傳播者可以享有法定許可權
數字圖書館已不再是傳統圖書館的形象,而有與ISP相溶與共的傾向。從這一角度看,作為網絡信息傳播者,圖書館應該有更多的接受法定許可的權利,就像出版社、表演者、廣播電台、電視台使用他人已發表的作品那樣可以不用獲得著作權人的許可,但必須支付報酬一樣。
我國現行著作權法對法定許可的規定僅適用於作品傳播者中的特殊主體的特定使用。
著作權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作品刊登後,除著作權人聲明不得轉載、摘編的外,其他報刊可以轉載或者作為文摘、資料刊登,但應按照規定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著作權法第三十五條第二款規定:“表演者使用他人已發表的作品進行營業性演出,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報酬;著作權人聲明不許使用的不得使用。”著作權法第三十七條規定:錄音製作者“使用他人已發表的作品製作錄音製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報酬;著作權人聲明不許使用的不得使用。”著作權法第四十條規定:“廣播電台、電視台使用他人已發表的作品製作廣播、電視節目,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著作權人聲明不許使用的不得使用;並且除本法規定可以不支付報酬的以外,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報酬。”縱觀這幾類主體,其共性均為作品的傳播者,而這些獲得法定許可的情況,均是對已發表作品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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