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商法的地位及體係的演變(doc 12頁)
國際商法的地位及體係的演變(doc 12頁)內容簡介
國際商法的地位及體係的演變內容提要:
隨著國際經濟一體化趨勢的發展,作為調整國家間經濟交往的國際商法日益受到人們的重視。但是,隨著我國對外開放事業的發展和法學研究的深入,國內學術界對國際商法是否是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對國際商法的概念和體係存在著爭議,這不僅阻礙了國際商法學研究的深入展開,而且不利於係統普及國際商法知識,不能滿足我國對外經濟交往的迫切需要。在我國加入WTO以後的今天,明確國際商法概念的內涵和外延及地位、體係結構,對於推動我國法學事業的發展與繁榮,進一步適應經濟發展的需要,無疑具有重要的理論和現實意義。
關於國際商法的地位問題,實質上就是國際商法與相關法律部門之間的關係問題,即調整國際經濟關係的法律規範的部門分類問題。依法學的一般理論,劃分法律部門的主要標準為法律規範的調整對象,其次為法律的調整方法[1],後者主要是刑法與其他法律部門間的區分標準。其實持這種雙重劃分標準的觀點是值得商榷的。因為法律的調整方法歸根到底是由法律的調整對象派生出來的,法律調整對象的性質和特點決定著法律調整方法及法律規範的性質和特點。刑法的任務是調整由於犯罪所引起和發生的社會關係,刑法的調整方法(刑罰)是由這種需要調整的社會關係的特殊性質決定的。因此劃分法律部門時必須堅持統一的標準,否則就會造成邏輯上的混亂,而根本標準隻有一個,就是法律所調整的社會關係,凡調整同一種類社會關係的法律規範就構成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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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國際經濟一體化趨勢的發展,作為調整國家間經濟交往的國際商法日益受到人們的重視。但是,隨著我國對外開放事業的發展和法學研究的深入,國內學術界對國際商法是否是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對國際商法的概念和體係存在著爭議,這不僅阻礙了國際商法學研究的深入展開,而且不利於係統普及國際商法知識,不能滿足我國對外經濟交往的迫切需要。在我國加入WTO以後的今天,明確國際商法概念的內涵和外延及地位、體係結構,對於推動我國法學事業的發展與繁榮,進一步適應經濟發展的需要,無疑具有重要的理論和現實意義。
關於國際商法的地位問題,實質上就是國際商法與相關法律部門之間的關係問題,即調整國際經濟關係的法律規範的部門分類問題。依法學的一般理論,劃分法律部門的主要標準為法律規範的調整對象,其次為法律的調整方法[1],後者主要是刑法與其他法律部門間的區分標準。其實持這種雙重劃分標準的觀點是值得商榷的。因為法律的調整方法歸根到底是由法律的調整對象派生出來的,法律調整對象的性質和特點決定著法律調整方法及法律規範的性質和特點。刑法的任務是調整由於犯罪所引起和發生的社會關係,刑法的調整方法(刑罰)是由這種需要調整的社會關係的特殊性質決定的。因此劃分法律部門時必須堅持統一的標準,否則就會造成邏輯上的混亂,而根本標準隻有一個,就是法律所調整的社會關係,凡調整同一種類社會關係的法律規範就構成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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