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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證交易獨立於基礎合同的仲裁條款(doc 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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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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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資料:
信用證, 交易, 基礎, 合同, 仲裁
信用證交易獨立於基礎合同的仲裁條款(doc 5頁)內容簡介

信用證交易獨立於基礎合同的仲裁條款目錄:
一、獨立性:信用證生命基石
二、書麵合意:仲裁的基礎
三、仲裁機構:必須
四、結語

信用證交易獨立於基礎合同的仲裁條款內容提要:
書麵合意:仲裁的基礎
論及國際商事仲裁的性質,主要存在契約說、司法權說、自治說及混合說。四者不同之處在於,私權和公權因素所占比重的多少。契約說完全肯定私權,司法權說完全肯定公權,自治說則是拓展契約說至解決機製層麵,混合說則肯定兩種因素。筆者讚成混合說,認為仲裁特色就在於意思自治。公權因素在仲裁中肯定存在,但不足以減輕私權的決定性地位,僅起著將其納入國家法製軌道的作用。誠如施米托夫所言,“從理論上看,仲裁包含兩方麵的因素:合同因素與司法因素。合同因素明確地表明在各國普遍接受的各項原則中,如仲裁必須建立在當事人的仲裁協議的基礎上;仲裁庭超出當事人授予的管轄權限作出的裁決無效等。司法因素則出現在規則之中,如仲裁裁決與法院判決原則上可以采用同樣的執行方式。”[7]當事人合意是仲裁的基礎,一方提交仲裁則啟動該機製。沒有合意,即默認了訴訟,任何一方試圖仲裁的意圖無力去排除訴訟。仲裁作為訴訟的例外,隻能基於當事人的特殊約定,方成為當事人糾紛解決方式的首要且唯一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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