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農村承包合同糾紛的仲裁辦法(doc 5頁)
湖北省農村承包合同糾紛的仲裁辦法(doc 5頁)內容簡介
湖北省農村承包合同糾紛的仲裁辦法內容提要:
第一條 為保證公正、及時地仲裁農村承包合同糾紛,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湖北省農村集體經濟承包合同管理條例(試行)》,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與承包者之間發生的農村承包合同糾紛的仲裁。
第三條 仲裁應當根據事實,符合法律規定,公平合理地解決糾紛
第四條 省、地、市、州、縣(市、區)農村承包合同糾紛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仲裁委員會),分別由省人民政府,地區行政公署、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組織政府法製、農業綜合管理、農村經濟經營管理、司法行政、農業、林業、水利、水產等部門設立。
仲裁委員會的辦事機構設在同級農村經濟經營管理部門。
第五條 仲裁委員會由主任1人,副主任1人和委員5至7人組成
仲裁委員會應當聘請7名以上仲裁員。仲裁員應當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識,並經省農村承包合同主管機關培訓、考試,取得農村承包合同仲裁員資格。
第六條 當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決承包合同糾紛,應當雙方自願,達成仲裁協議。沒有仲裁協議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達成仲裁協議的,當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但仲裁協議無效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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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保證公正、及時地仲裁農村承包合同糾紛,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湖北省農村集體經濟承包合同管理條例(試行)》,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與承包者之間發生的農村承包合同糾紛的仲裁。
第三條 仲裁應當根據事實,符合法律規定,公平合理地解決糾紛
第四條 省、地、市、州、縣(市、區)農村承包合同糾紛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仲裁委員會),分別由省人民政府,地區行政公署、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組織政府法製、農業綜合管理、農村經濟經營管理、司法行政、農業、林業、水利、水產等部門設立。
仲裁委員會的辦事機構設在同級農村經濟經營管理部門。
第五條 仲裁委員會由主任1人,副主任1人和委員5至7人組成
仲裁委員會應當聘請7名以上仲裁員。仲裁員應當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識,並經省農村承包合同主管機關培訓、考試,取得農村承包合同仲裁員資格。
第六條 當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決承包合同糾紛,應當雙方自願,達成仲裁協議。沒有仲裁協議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達成仲裁協議的,當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但仲裁協議無效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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