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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買賣合同糾紛仲裁案例(doc 7頁)

所屬分類:
貿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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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資料:
房產買賣, 買賣合同糾紛, 合同糾紛仲裁, 案例
房產買賣合同糾紛仲裁案例(doc 7頁)內容簡介
房產買賣合同糾紛仲裁案例內容提要:
合同成立後未生效,不存在繼續履行的問題
雙方於某年6月3日簽訂的《房地產買賣合同》第十二條規定:“本合同自附表一的補充條款的第2條規定的銀行保函提供給甲方或第4條第一段所規定的條件成就之日起生效。除雙方另有約定外,否則如果在本合同簽署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如補充條款第2條規定的銀行保函未能提供給甲方或第4條第一段所規定的條件未能實現,則本合同自動解除,並且雙方對另一方不負有賠償責任。”
該條明確規定了申請人必須在合同簽署之日後的15個工作日內(即某年6月24日以前)提供銀行保函給被申請人、或申請人將全額購買價格提存至在公證處開立的提存賬戶後,合同方才生效。
在15個工作日之內(即某年6月24日以前),上述《房地產買賣合同》的生效條件並沒有成就,雙方於某年7月28日簽訂了《付款協議》作為《房地產買賣合同》及《股權買賣合同》的補充協議,約定申請人應以開立托管賬戶(實為“提存帳戶”)的形式支付兩個合同項下的定金及購房款。同日,雙方還簽訂了《展期協議》。根據《付款協議》和《展期協議》以及《房地產買賣合同》及《股權買賣合同》,房地產買賣合同的生效條件被變更為在某年8月15日以前,申請人到公證處開立提存帳戶並存入500萬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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