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doc 5頁)
我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doc 5頁)內容簡介
我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內容提要:
第一條 為了擴大對外經濟合作和技術交流,促進外國的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以下簡稱外國合作者)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則,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以下簡稱中國合作者)在中國境內共同舉辦中外合作經營企業(以下簡稱合作企業)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外合作者舉辦合作企業,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在合作企業合同中約定投資或者合作條件、收益或者產品的分配、風險和虧損的分擔、經營管理的方式和合作企業終止時財產的歸屬等事項。
合作企業符合中國法律關於法人條件的規定的,依法取得中國法人資格。
第三條 國家依法保護合作企業和中外合作者的合法權益。
合作企業必須遵守中國的法律、法規,不得損害中國的社會公眾利益。
國家有關機關依法對合作企業實行監督。
第四條 國家鼓勵舉辦產品出口的或者技術先進的生產型合作企業。
第五條 申請設立合作企業,應當將中外合作者簽訂的協議、合同、章程等文件報國務院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和地方政府(以下簡稱審查批準機關)審查批準,審查批準機關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四十五天內決定批準或不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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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擴大對外經濟合作和技術交流,促進外國的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以下簡稱外國合作者)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則,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以下簡稱中國合作者)在中國境內共同舉辦中外合作經營企業(以下簡稱合作企業)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外合作者舉辦合作企業,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在合作企業合同中約定投資或者合作條件、收益或者產品的分配、風險和虧損的分擔、經營管理的方式和合作企業終止時財產的歸屬等事項。
合作企業符合中國法律關於法人條件的規定的,依法取得中國法人資格。
第三條 國家依法保護合作企業和中外合作者的合法權益。
合作企業必須遵守中國的法律、法規,不得損害中國的社會公眾利益。
國家有關機關依法對合作企業實行監督。
第四條 國家鼓勵舉辦產品出口的或者技術先進的生產型合作企業。
第五條 申請設立合作企業,應當將中外合作者簽訂的協議、合同、章程等文件報國務院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和地方政府(以下簡稱審查批準機關)審查批準,審查批準機關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四十五天內決定批準或不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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