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產附買回條件契約.doc3
動產附買回條件契約.doc3內容簡介
動產附買回條件契約
出賣人 機械製造廠代表人 簡稱甲方,承買人 鐵廠負責人 簡稱乙方,茲為買賣(施盤)機械先行試驗,經雙方同意訂立契約條件如下:
第一條 乙方向甲方購買後列標示機械約定先行試驗後如合意時,即行成交於契約成立日起一星期內,由甲方將買賣標的物運到乙方工廠而甲方允諾。
第二條 試驗期間以 日為限自接到機械的翌日起算。
第三條 前項試驗不合時,乙方應即將機械退回以作買賣不成立。
前項退回所需運費由乙方負擔。
第四條 在試驗間,乙方對買賣機械有自由使用之權,而因此有所損害的乙方應負賠償之責。但其損害係因製造欠妥,或對運輸中損壞的不在此限。
第五條 試驗期間屆滿乙方不立刻表示,並將機械退還與甲方時,視為試驗合格買賣應即成立乙方認諾。
第六條 買賣價款議定為人民幣 元整,於契成立同時由乙方繳付保證金人民幣 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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