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海上貨物運輸合同(doc 7頁)
國際海上貨物運輸合同內容提要:
管貨義務我國《海商法》第四十八條規定:“承運人應當妥善地、謹慎地裝載、搬移、積載、運輸、保管、照料和卸載所運貨物。” 承運人的管貨義務貫穿於承運人掌管貨物期間的全部過程,貫穿於貨物從裝船至卸船的整個過程。在管理貨物方麵,承運人或其受雇人、代理人不能有過失,如果因為他們的過失造成貨物的滅失或損壞,承運人應負賠償責任。貨物的裝載、搬移、積載、運輸、保管、照料和卸載這七個環節中,承運人應在每個環節中都建立一個良好的工作係統,將其作為一個整體來對待,即承運人從裝貨開始,運輸途中,直至卸貨的整個過程中,都必須做到妥善和謹慎。所謂“妥善”,通常指技術上的要求,它要求承運人、船員或其他受雇人員、代理人在管理貨物的各個環節中,應發揮通常要求的或所運貨物特殊要求的知識和技能。例如,承運人由北歐向遠東地區運卷筒紙,裝貨時北歐天氣寒冷,氣溫較低。航行途中經過炎熱地區,如果船上不注意通風,會使艙內溫濕度發生急劇變化,卷筒紙會產生大量“貨汗”而損壞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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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費請求權承運人根據運輸合同的規定,對作為接受貨物運輸的報酬,有請求運費的權利。根據租船會同收取租金,它和運費沒有本質上的差別。運費分為預付運費和到付運費兩種。前者是指托運人在貨物裝船前或裝船後的一段時間,如裝船後的5天或7天,向承運人支付的運費。一般認為,對預付運費,不論貨物最後是否運到目的港,也不論在運輸途中或裝卸過程中造成貨物滅失或損壞的原因,預付運費概不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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賠償責任限製權利的喪失。承運人享受責任限製的權利不是絕對的,如經證明,貨物的滅失、損壞或者遲延交付是由於承運人的故意或者明知可能造成損失而輕率地作為或者不作為造成的,承運人不得援引關於責任限製的規定。同樣,經證明,貨物的損失、損壞或者遲延交付是由承運人的受雇人、代理人的故意或者明知可能造成損失而輕率地作為或者不作為造成的,承運人的受雇人或者代理人不得援引上述的賠償責任限額的規定。此時,雖然承運人沒有因此而喪失賠償限額的權利,但是索賠人向其索賠訴訟時,必須按實際損失賠給索賠人,在這種情況下很難設想,承運人還可以真正享受到責任限製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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