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貨物運輸合同(doc 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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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貨物運輸合同
海上貨物運輸合同內容提要:
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主要種類有:件雜貨運輸合同、航次租船合同和多式聯運合同。
1、件雜貨運輸合同,又稱零擔運輸合同、班輪運輸合同、提單運輸合同,指海上承運人負責將件雜貨經海路從一港運至另一港,而由托運人支付運費的協議。
2、航次租船合同,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船舶或船舶的部分艙位,裝運約定的貨物,從一港運至另一港,由承租人支付約定運費的合同。
3、多式聯運合同,指多式聯運經營人以兩種以上的不同運輸方式,其中一種是海上運輸方式,負責將貨物從接收地運至目的地交付收貨人,並收取全程運費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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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解除。
1、托運人在船舶開航前的任意解除。船舶在裝貨港開航前,托運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但是,除合同另有約定外,托運人應向承運人支付約定運費的一半;貨物已裝船的,並應負擔裝貨、卸貨和其他與此有關的費用。
2、合同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的原因而在開航前解除。船舶在裝貨港開航前,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歸責於承運人和托運人的原因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雙方均可以解除合同,並互相不負賠償責任。
3、船舶因不可歸責於承運人和托運人的原因不能抵達目的港時的解除。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能歸責於承運人和托運人的原因致使船舶不能在合同約定的目的港卸貨的,除合同另有約定外,船長有權將貨物在目的港鄰近的安全港口或地方卸載,視為已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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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運人的責任:
1、承運人對貨物遲延交付造成經濟損失的賠償限額,為所遲延交付的貨物的運費數額。
2、承運人對貨物滅失或損壞有賠償責任。
3、承運人對貨物的責任期間。承運人對於集裝箱裝運的貨物的責任期間,包括貨物在裝貨港、運輸途中和卸貨港處於承運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間;承運人對於非集裝箱裝運的貨物的責任期間,是指從貨物裝上船時起至卸下船時止,貨物處於承運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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