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資產信托契約(doc 43頁)
基金資產信托契約(doc 43頁)內容簡介
根據我國現行法律和《×××市投資信托基金管理暫行規定》的有關精神和要點,將募集的資金投資於能產生良好效益的經濟領域,以使投資人獲得盡可能高的投資回報和較豐厚的資本增值的宗旨,經平等協商並形成共識後,達成以下協議:
第一條釋義
除本契約其他條款另有規定外,下列詞語具有如下意義:
1.本基金
指根據本契約規定所設立的藍天基金。
2.基金單位
指代表本基金一定資產份額的最小等份。
3.人
指我國民法通則所指的民事活動的參與者,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4.受益人
指持有本基金所發行的單位份額並依據本契約規定享有相應的資產實際所有權、收益分配權、剩餘資產分配權、受益人大會表決權等權益及承擔本契約和本基金章程和現行法規規定的義務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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