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有住房承租權轉讓合同樣本.doc11
上海市公有住房承租權轉讓合同樣本.doc11內容簡介
(合同編號:)
立合同人
甲方(轉讓方)
乙方(受讓方)
根據《上海市公有住房差價交換試行辦法》(以下簡稱《試行辦法》)等有關規定,甲、乙雙方在自願、公平和有償的基礎上,經協商一致就甲方向乙方轉讓其承租的公有住房承租權等有關事宜、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甲方將其承租的座落於:區(縣)路弄(新村)支弄號室,租賃部位獨用麵積平方米的公有住房承租權(以下簡稱該公有住房)轉讓給乙方。在訂立本合同前,甲方已向乙方出示該公有住房的《租用公房憑證》[《租用公房憑證》複印件見(附件一)]。乙方已對甲方轉讓的該公有住房座落、麵積、附屬設施、設備及裝修情況確認無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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