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設招標設標合同條件(第1部分)(doc 42頁)
工程建設招標設標合同條件(第1部分)(doc 42頁)內容簡介
定義及解釋
1.1定義
合同(如下文定義)中以下的用詞及詞句,除根據上下文另有要求外,應具有本條所賦予它們的涵義:
(a)(1)“業主”指(名稱)及其法定繼承人,不包括其任何受讓人(除承包人同意外)。業主可在本合同項下指定一家采購全權代理機構,如果已經指定,則在投標須知前附表第23欄中指明采購代理機構的名稱、采購、監督和支付的範圍,以及在招標期間及隨後的授標等問題上的責任。
(2)“承包人”指其投標書被業主接受的當事人,或其法定繼承人,不包括其任何受讓人(除業主同意外)。
(3)分包人指在合同中提及的承擔部分工程施工的當事人或經監理工程師、同意已分包了部分工程的任何當事人,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法定繼承人,但不包括其任何受讓人。
(4)“監理工程師”指由業主指定的為執行合同規定的任務的監理工程師、即(監理工程師單位名稱)或由業主任命並書麵通知承包人代行監理工程師職權的當事人。
..............................
下一篇:工程建設監理委托合同.doc10
用戶登陸
工程合同熱門資料
工程合同相關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