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市區住宅區物業管理委托合同(供物業委托管理用).doc4
常州市市區住宅區物業管理委托合同(供物業委托管理用).doc4內容簡介
(供物業委托管理用)
甲方:(物業管理公司、受托方)
乙方:(房屋出售單位、委托方)
甲、乙雙方根據常政發[1994]107號文頒發的《常州市市區住宅區物業管理暫行辦法》要求,議定以下條款共同信守。
一、 房屋管理
(一) 乙方根據市文件規定將新村住房共計套平方米(建築麵積)出售給職工個人(說見清冊),現委托由甲方管理並按本合同第三條款規定向甲方支付委托管理費。
(二) 上述房屋由甲方實行統一的專業化管理。
二、 房屋修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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