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4).doc6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4).doc6內容簡介
第一條 本合同雙方當事人:
出讓方:中華人民共和國省(自治區、直轄市)市(縣)土地管理局(以下簡稱甲方);法人住所地,郵政編碼。
受讓方:(以下簡稱乙方);法人住所地;郵政編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原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發生轉讓(出租;抵押),須先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乙方因出售(出租;抵押)房產(或部分房產),其使用範圍內(或相應比例)的土地使用權隨之轉讓(出租抵押)。雙方本著自願、平等、有償的原則,經過協商,訂立本合同。
第二條 房產(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使用土地位於,總用地麵積為。其位置與四至範圍如本合同附宗地圖所示。附圖已經甲、乙雙方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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