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風險問題的幾點思考(doc 16)
訴訟風險問題的幾點思考(doc 16)內容簡介
伴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和人們依法辦事意識的提高,通過訴訟方式解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的各種民商事糾紛,成為當事人選擇的主要方式之一。訴訟這一方式解決糾紛的優點是其他糾紛解決機製如和解、調解、仲裁等所無法具備的。既便是目前發展勢頭很快的民商事仲裁,一些個案的最終解決,仍然需要通過訴訟程序。盡管如此,筆者認為,訴訟並不是萬能的靈丹妙藥,也有其自身的局限性和難以克服的弱點,各種訴訟風險的存在就是最好的明證。為了更好地發揮訴訟機製在解決民商事糾紛過程中的作用,促使糾紛在實質意義而非形式意義上的解決,維護民商事流轉關係,同時給有關當事人避開訴訟風險、降低訴訟成本提供一些實際幫助,有必要對這一現象作一些研究和探討。
一、訴訟風險的概念和範圍界定
從廣義上講,凡涉訴訟,必有風險,無論是刑事訴訟,還是民事訴訟。從狹義上考量,鑒於我國刑事政策從有罪推定到無罪推定的變化以及刑事訴訟采納了“排除合理懷疑”這一嚴格證明標準,在刑事訴訟領域,在嚴格遵循程序法的前提下,此類風險已經大大減少。但是並沒有完全消失,例如:某甲沒有實施犯罪,卻在案發現場留有指紋,因此可能被偵查機關確定為犯罪嫌疑人並進而采取強製措施。而在民商事訴訟領域內,風險仍然很多。但要給訴訟風險下一個明確的定義是比較困難的,如果將其範圍加以必要的限製和界定,則相對容易一些。基於此理,筆者認為,所謂訴訟風險是指民商事訴訟活動中的當事人,因行使訴訟權利不當或不能正確履行訴訟義務,以及因某一法律事實的出現,有關當事人應當承擔的法律上或事實上的不利後果。法律上的不利後果如超過訴訟時效起訴導致的勝訴權的喪失;事實上的不利後果如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沒有遺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擔人而導致的執行程序的終結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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