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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貪汙罪中的共同犯罪(doc 14)

所屬分類:
法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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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汙罪, 共同犯罪
論貪汙罪中的共同犯罪(doc 14)內容簡介
論文摘要:在現代社會迅速的發展中,人們在經濟利益的驅動下,各種各樣的犯罪行為出現,其中一項就是一部分人員為了自身的好處或利益不顧國家法律的規定,接受他人的“贈與”,將他人“贈與”的錢或物據為己有,使國家的利益受損,其行為稱之貪汙。貪汙之風盛行,給國家與社會帶來了巨大的損失。而在貪汙罪中不同主體相互勾結,共同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應如何認定? 在我國理論界一向有“主犯決定說”、該說認為,在內外勾結的混合主體共同貪汙犯罪案件中,其中共同犯罪的性質應根據主犯的性質確定。“時性行為決定說”、該說認為,在內外勾結的混合主體共同貪汙犯罪案件中,應按照共同犯罪中實行犯的實行行為的性質確定混合主體共同犯罪的性質。“共同犯罪性質決定說” 該說應按共同犯罪的整體性質確定罪名,隻要共同犯罪人的整體行為符合貪汙罪的構成要件,不論主犯是否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每個共同犯罪人都應以貪汙罪定罪處罰。“利用職務便利決定說” 該說應當以是否利用了職務的便利作為確定這種混合主體共同犯罪的性質是否為貪汙罪的重要標準。筆者認為應將“共同犯罪性質決定說”與“利用職務便利決定說”結合起來進行認定。而對共同犯罪中的犯罪數額應以各共同犯罪人參與共同犯罪的總額來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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