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民法的倫理性價值(doc 54頁)
論民法的倫理性價值(doc 54頁)內容簡介
摘要:作者認為,特定的社會倫理觀念和倫理規則是各國民法製度賴以建立的基礎,也是評價民法製度優劣的主要標準。各國民法無一不是將本國基本倫理製度上升為法律規定的結果。目前中國民事立法所存在的主要問題並不是對外國先進法律製度的移植不夠,而是對傳統文化的借鑒不足。中國未來的民法典必須同時兼顧其先進性和民族性,應當是在揚棄和繼承的基礎上構建出一套既適應現代市場經濟體製的要求又可得到廣泛社會接受的新型民法典體係。
關鍵詞:倫理道德、民法典、民法文化、傳統與習慣、移植與繼承
為了構築完整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體係,同時也為了充分發揮法律對社會生活的確認、界定和引導功能,目前的中國正在緊鑼密鼓的在進行民法典的製定工作。但對民法典應依何為本,在理論學界並無一致看法。但基本的態勢是對外國先進民法製度的借鑒和移植比較充分,而對作為中國本土資源的傳統文化、傳統倫理、傳統習慣的研究則做的相當不夠。之所以會出現這種局麵,主要的原因是我們在理論上過多地強調了民法與市場經濟的關聯性,而對作為民法本體的倫理性則表現出不應有的冷漠。民法雖然是主要調整財產(經濟)關係,但民法就其產生和演變來說,對人(其中特別是公民)自身的價值、人的法律地位、人的權利的關注遠勝於對財產的關注。這也是民法區別於商法的表現之一。因此,對民法來說,隻有人本身才是目的,而財產僅僅是實現人的目的的手段。如果本末倒置,把規範財產關係作為民法的主要著眼點和核心內容,而不注重對人類理性的提升和確認,那麼因此而製定出的民法典隻能是對民法本質的歪曲和異化。作為民法上的人其最主要的特征則是其具有強烈的倫理性,是典型的倫理性動物。因此對民法的研究離不開對民法倫理性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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