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裁判文書製作初探(doc 27)
論文提要:本文對當前行政審判實踐中行政裁判文書中存在的弊端進行了歸納,主要是:1,缺乏行政訴訟的特點;2,輕視程序性敘述及論理;3,歸納焦點不準確,闡述理由不充分;4,自由裁量權行使不當;5,不符合規範化製作要求。按照行政訴訟法有關規定和理論,結合當前行政審判實際情況,筆者認為行政裁判文書規範化製作注重以下內容:1,突出行政訴訟的特點;2,增強程序性表述及論理;3,注重案件事實的敘述與說理;4,深化對裁判理由的分析論證;5,完善裁判主文的寫作內容。
關鍵詞:行政,文書,製作
主文
行政裁判文書是指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訴訟法規定的程序,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參照行政規章等規範性文件的規定,解決行政爭議並就案件的實體和程序問題作出處理的書麵決定。眾所周知,裁判文書是人民法院向當事人及社會公眾展示司法公正和法院形象、法官素質的直接載體。因而,製作出高質量的行政裁判文書,是時代和社會對人民法院提出的要求,是人民法官義不容辭的神聖職責。
一、當前行政裁判文書製作中存在的弊端
行政審判的實踐標明,當前在行政裁判文書的製作中存在著明顯的弊端,這些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麵:
(一)缺乏行政訴訟的特點
行政訴訟不同於民事訴訟和刑事訴訟,就拿同民事訴訟比較而言,行政訴訟與之有著顯而易見的區別,比如合法性審查、舉證責任分配、全麵審查等是行政訴訟的突出特點和適用原則。在行政裁判文書的製作過程中,法官應特別強調這些方麵。然而,在行政裁判文書製作的實踐中,有不少法官卻忽略了這些本不應忽略的問題。筆者認為,所以出現如此疏忽,與這些法官至今對行政訴訟法的立法目的不夠明確不無關係。須知,“法律的目的,不僅是法院解釋法律的標準,也是評價和判斷法院判決是否妥當的標準”。①因此,首先,必須明確立法目的所在。就我國行政訴訟立法的目的看,它是為了實現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同監督行政主體依法行政的和諧統一,並力求使雙方在行政程序中權利義務的明顯不平等在行政訴訟中得以適當平衡。因而,行政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對行政主體作了許多限製性規定,同時,根據我國國情,人民法院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時,也要遵循一定的原則。上述的限製和原則恰恰體現了行政訴訟有別於民事訴訟和刑事訴訟的突出特征。但是,在行政訴訟過程中,往往出現法官運用審理民事案件的方式審理行政案件,致使重點旁落,將審查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變為審理原告行為的違法性,並人為地將被告負舉證責任的法定原則變為舉證責任“倒置”的酌定裁量,把本應由原告勝訴的案件,卻因法官製造的“舉證不力”而以敗訴告終。在行政訴訟法已實施十餘年後仍如此審理行政案件,其中一個重要的因素就在於主審法官至今尚未把握行政訴訟的實質特征,至於出於故意“枉法”裁判者,隻是個別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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