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道路運輸條例(doc 14)
湖北省道路運輸條例(doc 14)內容簡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道路運輸經營和管理行為,維護道路運輸市場秩序,保障道路運輸安全,保護道路運輸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道路運輸業的發展,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製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道路運輸經營、出租汽車客運經營、道路運輸相關業務的,應當遵守本條例。前款所稱道路運輸經營包括道路旅客運輸經營(以下簡稱客運經營)和道路貨物運輸經營(以下簡稱貨運經營);道路運輸相關業務包括站場經營、機動車維修經營、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汽車租賃、裝卸搬運、道路運輸代理、貨運配載信息服務、倉儲理貨、商品車發送等。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的道路運輸管理工作。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以下簡稱運管機構)負責具體實施道路運輸管理工作。公安、工商、建設、物價、安全生產監督、質量技術監督、財政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做好道路運輸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製定本行政區域道路運輸發展規劃,並與城市和鄉鎮相關規劃以及上級道路運輸發展規劃相銜接。道路運輸發展規劃由交通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編製,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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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規範道路運輸經營和管理行為,維護道路運輸市場秩序,保障道路運輸安全,保護道路運輸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道路運輸業的發展,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製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道路運輸經營、出租汽車客運經營、道路運輸相關業務的,應當遵守本條例。前款所稱道路運輸經營包括道路旅客運輸經營(以下簡稱客運經營)和道路貨物運輸經營(以下簡稱貨運經營);道路運輸相關業務包括站場經營、機動車維修經營、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汽車租賃、裝卸搬運、道路運輸代理、貨運配載信息服務、倉儲理貨、商品車發送等。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的道路運輸管理工作。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以下簡稱運管機構)負責具體實施道路運輸管理工作。公安、工商、建設、物價、安全生產監督、質量技術監督、財政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做好道路運輸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製定本行政區域道路運輸發展規劃,並與城市和鄉鎮相關規劃以及上級道路運輸發展規劃相銜接。道路運輸發展規劃由交通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編製,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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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篇:物權法的價值(doc 3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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