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社會中介機構管理辦法(doc 10)
浙江省社會中介機構管理辦法(doc 10)內容簡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中介服務業的發展,規範社會中介機構的行為,維護中介服務市場秩序,保障社會中介機構及委托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省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社會中介機構(以下簡稱中介機構)及其執業人員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中介機構,是指依法設立的運用專門的知識和技能,按照一定的業務規則或程序為委托人提供中介服務,並收取相應費用的組織。包括:
(一)獨立審計機構;
(二)資產、土地、工程等評估機構;
(三)工程監理機構;
(四)法律、檔案等服務機構;
(五)信息、技術、工程等谘詢機構;
(六)檢測、檢驗、公證、認證機構;
(七)職業、人才、婚姻等介紹機構;
(八)工商登記、商標、專利、稅務、房地產、招投標、因私出入境等代理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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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促進中介服務業的發展,規範社會中介機構的行為,維護中介服務市場秩序,保障社會中介機構及委托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省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社會中介機構(以下簡稱中介機構)及其執業人員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中介機構,是指依法設立的運用專門的知識和技能,按照一定的業務規則或程序為委托人提供中介服務,並收取相應費用的組織。包括:
(一)獨立審計機構;
(二)資產、土地、工程等評估機構;
(三)工程監理機構;
(四)法律、檔案等服務機構;
(五)信息、技術、工程等谘詢機構;
(六)檢測、檢驗、公證、認證機構;
(七)職業、人才、婚姻等介紹機構;
(八)工商登記、商標、專利、稅務、房地產、招投標、因私出入境等代理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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