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築設計通則條文說明(1)(doc 17)
1 總 則
1.0.1 根據建設部《關於印發二○○○年至二○○一年度工程建設國家標準製訂、修訂計劃》建標[2001]87號文的通知,對《民用建築設計通則》JGJ 37-87進行修訂。《民用建築設計通則》JGJ 37-87自1987年頒布實施以來,在規範編製、工程設計、標準設計等方麵發揮了重大作用。但隨著國家經濟技術的發展和進步,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21 世紀初期對各項民用建築工程在功能和質量上有更高、更新的要求。原《通則》定位是"各類民用建築設計必須遵守的共同規則",現根據建設部的要求,將其提升為國家標準,作為政府和質量審查機構檢查和監督民用建築工程使用功能和質量的重要標準之一,主要確保建築物使用中的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和身體健康,維護公共利益,並要保護環境,促進社會的可持續發展。要保證上述要求,建築設計仍然是關鍵,但本通則不是設計指南,不教如何做好設計,而是檢驗民用建築工程質量的重要標準之一。本著"增"、"留"、"刪"、"改"四字原則對原《通則》進行修訂,標準的名稱也將有所改變, 並為以後過渡到建築技術法規打下基礎。
1.0.2 本通則適用於新建、擴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築工程。原《通則》隻適用於城市,由於國民經濟的發展,我國城鄉經濟和技術水平都有了很大提高,無論是城市還是村鎮,對民用建築工程質量都不能放鬆,根據防火規範等有關規定適用於新建、擴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築工程,本通則作為國家標準也應適用於城鄉,所訂日照、采光、隔聲等標準在鄉鎮廣大地區更容易做到,地方上也可根據本通則內容和具體情況製訂地方標準或實施細則。
1.0.3 根據原《通則》中的設計基本原則和現代要求, 加以補充和發展。如增加了人、建築、環境的相互關係,可持續發展的要求;體現以人為本等。國家有關的工程建設的法律、法規主要是指《建築法》、《城市規劃法》、《建築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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