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試行辦法(doc 10)
昆明市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試行辦法(doc 10)內容簡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房屋權屬登記及產籍管理,維護房地產秩序,保護房屋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房屋,係指昆明市城市規劃區、縣(市)城區、建製鎮、獨立工礦區範圍內的城鎮房屋(以下簡稱房屋)。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房屋權屬登記,係指房屋所有權及其抵押、設典等房屋他項權利的登記。
本辦法所稱房屋權利人,係指依法享有房屋所有權、房屋他項權利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
第四條 房屋的所有權及他項權與該房屋占用土地使用權實行權利人一致的原則。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外,不得分離。
第五條 房屋權屬證書(包括《房屋所有權證書》、《房屋共有權保持證》、《房屋他項權證》)是國家確認房屋權屬的合法憑證,是房屋權利人依法擁有、使用房屋和依法享有經營、處置權的憑證。
依法辦理房屋權屬登記的,其權利受法律保護。
第六條 昆明市房產管理局是本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本市房屋權屬登記及產籍管理工作的領導和監督檢查。
昆明市房產管理局產權監理處受市房管局委托,辦理本市盤龍、五華、官渡、西山內房屋權屬的登記及產籍管理;其餘各縣(市)房屋產權產籍管理部門(以下統稱房屋產權產籍管理部門)受縣人民政府委托,辦理本轄區內的房屋權屬登記並負責產籍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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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加強房屋權屬登記及產籍管理,維護房地產秩序,保護房屋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房屋,係指昆明市城市規劃區、縣(市)城區、建製鎮、獨立工礦區範圍內的城鎮房屋(以下簡稱房屋)。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房屋權屬登記,係指房屋所有權及其抵押、設典等房屋他項權利的登記。
本辦法所稱房屋權利人,係指依法享有房屋所有權、房屋他項權利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
第四條 房屋的所有權及他項權與該房屋占用土地使用權實行權利人一致的原則。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外,不得分離。
第五條 房屋權屬證書(包括《房屋所有權證書》、《房屋共有權保持證》、《房屋他項權證》)是國家確認房屋權屬的合法憑證,是房屋權利人依法擁有、使用房屋和依法享有經營、處置權的憑證。
依法辦理房屋權屬登記的,其權利受法律保護。
第六條 昆明市房產管理局是本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本市房屋權屬登記及產籍管理工作的領導和監督檢查。
昆明市房產管理局產權監理處受市房管局委托,辦理本市盤龍、五華、官渡、西山內房屋權屬的登記及產籍管理;其餘各縣(市)房屋產權產籍管理部門(以下統稱房屋產權產籍管理部門)受縣人民政府委托,辦理本轄區內的房屋權屬登記並負責產籍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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