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勞動監察條例(doc 11)
昆明市勞動監察條例(doc 11)內容簡介
(1997年9月25日昆明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1998年4月2日雲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批準)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維護正常的勞動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製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市屬及其以下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形成勞動關係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與勞動者建立勞動合同關係的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職業介紹、職業培訓機構、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條例執行。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勞動監察,是指市、縣(市)區勞動行政部門依法對用人單位執行勞動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對用人單位執行職業衛生安全、鍋爐壓力容器安全和礦山安全等法律、法規的情況,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條 勞動監察必須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實行勞動行政監察與群眾監督相結合、監察與指導相結合、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 昆明市勞動行政部門是本市行政區域內市屬及其以下用人單位的勞動監察主管部門,縣(市)區勞動行政部門按管理權限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勞動監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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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維護正常的勞動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製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市屬及其以下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形成勞動關係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與勞動者建立勞動合同關係的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職業介紹、職業培訓機構、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條例執行。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勞動監察,是指市、縣(市)區勞動行政部門依法對用人單位執行勞動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對用人單位執行職業衛生安全、鍋爐壓力容器安全和礦山安全等法律、法規的情況,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條 勞動監察必須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實行勞動行政監察與群眾監督相結合、監察與指導相結合、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 昆明市勞動行政部門是本市行政區域內市屬及其以下用人單位的勞動監察主管部門,縣(市)區勞動行政部門按管理權限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勞動監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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