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托車生產準入管理辦法實施細則(doc 13)
摩托車生產準入管理辦法實施細則(doc 13)內容簡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摩托車生產準入管理辦法》(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令第43號,以下簡稱《辦法》),製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國家實行摩托車生產準入製度。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摩托車生產的企業,必須通過生產準入考核、獲得《摩托車生產準入證書》,方能取得摩托車生產資格。
未經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家經貿委)批準,任何企業和個人不得擅自從事摩托車生產。
第三條 國家經貿委負責全國摩托車生產準入的統一管理,並通過《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以下簡稱《公告》)公布獲得生產準入的摩托車企業及產品。
第四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經濟貿易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省級經貿委)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的有關規定,負責本地區摩托車行業的整頓、規範、調整,了解企業的資質狀況,協調和參加監督企業生產準入現場考核,參與對獲得生產準入企業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國家經貿委委托有資質的中介機構(以下簡稱中介機構)承擔企業生產準入申請受理、生產準入考核、新產品檢測以及具體核查工作。
第二章 摩托車生產準入條件
第六條 企業申請摩托車生產準入,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要求;
(三)所生產的摩托車產品符合國家有關技術要求;
(四)具備摩托車產品生產一致性保證能力;
(五)具備摩托車產品的設計開發能力;
(六)具有必備的檢測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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