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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城市規劃管理條例(doc 14)

所屬分類:
法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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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 城市規劃管理, 規劃管理條例
徐州市城市規劃管理條例(doc 14)內容簡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科學製定城市規劃,加強城市規劃管理,保證城市規劃的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江蘇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製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製定和實施城市規劃,在城市規劃區內進行建設,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城市規劃區是指城市市區、城市行政區域內因城市建設和發展需要實行規劃控製的區域。
城市規劃區的範圍由城市人民政府在城市總體規劃中劃定。
市、縣級市城市規劃區內的建製鎮,不再另行劃定城市規劃區。
第四條 市、縣(市)、賈汪區人民政府規劃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簡稱規劃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規劃管理工作。
發展計劃、建設、國土資源、市政、園林、水利等部門,應當依法各司其職,協同規劃部門實施城市規劃管理。
第五條 城市新區開發和舊區改建應當遵循統一規劃、合理布局、因地製宜、綜合開發、配套建設的原則。
第六條 城市規劃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促進經濟與人口、資源、環境的協調發展;
(二)維護國家與社會公眾利益;
(三)保護和改善城市生態環境;
(四)保護曆史文化遺產和自然風景旅遊資源,體現曆史文化名城特色;
(五)保護耕地,節約並合理使用土地;
(六)完善城市功能,加強城市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建設,方便居民生活;
(七)符合交通、消防、衛生、防洪、防震、防空建設等公共安全要求。
第七條 城市規劃區內的土地利用和各項建設,應當符合城市規劃要求,服從規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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