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體育競賽表演市場管理辦法(doc 12)
廣州市體育競賽表演市場管理辦法(doc 12)內容簡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體育競賽表演市場,保障體育競賽表演市場參與各方的合法權益,促進體育事業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舉辦的體育競賽與體育表演活動(下稱體育競賽表演活動),采用下列市場手段之一的,適用本辦法:
(一)對外出售門票或者接受團體有償包場;
(二)接受商業讚助;
(三)收取報名費;
(四)進行商業廣告宣傳;
(五)進行有償廣播電視轉播;
(六)對體育競賽表演活動的名稱、徽記、吉祥物、標識等專有權利進行市場開發;
(七)其他市場手段。
第三條 舉辦體育競賽表演活動,應當遵循合法、公正、公開,誠實信用,有利於人民群眾身心健康,經濟效益與社會效益並重的原則。
第四條 市、區、縣級市體育行政部門按照本辦法規定負責體育競賽表演活動的監督管理,並組織實施本辦法。
有關行政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體育競賽表演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第五條 市、區、縣級市體育總會和單項體育協會依法對體育競賽表演活動進行行業管理。
第六條 鼓勵體育推廣公司、體育經紀公司、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社會組織為舉辦體育競賽表演活動依法提供專業服務。
第二章 舉辦人與舉辦程序
第七條 本辦法所稱的舉辦人是指符合本辦法規定的舉辦條件,發起、組織體育競賽表演活動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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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規範體育競賽表演市場,保障體育競賽表演市場參與各方的合法權益,促進體育事業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舉辦的體育競賽與體育表演活動(下稱體育競賽表演活動),采用下列市場手段之一的,適用本辦法:
(一)對外出售門票或者接受團體有償包場;
(二)接受商業讚助;
(三)收取報名費;
(四)進行商業廣告宣傳;
(五)進行有償廣播電視轉播;
(六)對體育競賽表演活動的名稱、徽記、吉祥物、標識等專有權利進行市場開發;
(七)其他市場手段。
第三條 舉辦體育競賽表演活動,應當遵循合法、公正、公開,誠實信用,有利於人民群眾身心健康,經濟效益與社會效益並重的原則。
第四條 市、區、縣級市體育行政部門按照本辦法規定負責體育競賽表演活動的監督管理,並組織實施本辦法。
有關行政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體育競賽表演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第五條 市、區、縣級市體育總會和單項體育協會依法對體育競賽表演活動進行行業管理。
第六條 鼓勵體育推廣公司、體育經紀公司、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社會組織為舉辦體育競賽表演活動依法提供專業服務。
第二章 舉辦人與舉辦程序
第七條 本辦法所稱的舉辦人是指符合本辦法規定的舉辦條件,發起、組織體育競賽表演活動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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