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外援助成套項目安全生產管理辦法(試行)(doc 16)
對外援助成套項目安全生產管理辦法(試行)(doc 16)內容簡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外援助成套項目的安全生產管理,保障援外工程技術人員和相關人員的生命安全以及援外工程財產安全,依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對外援助成套項目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活動中對安全生產的監督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對外援助成套項目(以下簡稱援外工程),是指在我國政府向受援方政府提供的無償援助、無息貸款、低息貸款及其他財政援助資金項下,由我國政府 選定實施企業進行勘察、設計,提供施工機械和設備材料並派遣工程技術人員,在受援方境內承擔或指導施工、安裝和試生產全過程或其中部分階段的各類工程項 目。
第三條 援外工程的安全生產管理應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
第四條 商務部負責製定援外工程安全生產製度並監督實施。
第五條 承擔援外工程實施任務的勘察設計企業、設計監理企業、施工企業和施工監理企業(以下統稱為援外工程實施企業)必須遵守本辦法的各項規定及受援方當地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保證援外工程安全,承擔援外工程的安全責任,不得轉包和違法分包援外工程。
經商務部同意進行分包的,援外工程實施企業和分包企業對分包工程的安全生產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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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加強對外援助成套項目的安全生產管理,保障援外工程技術人員和相關人員的生命安全以及援外工程財產安全,依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對外援助成套項目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活動中對安全生產的監督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對外援助成套項目(以下簡稱援外工程),是指在我國政府向受援方政府提供的無償援助、無息貸款、低息貸款及其他財政援助資金項下,由我國政府 選定實施企業進行勘察、設計,提供施工機械和設備材料並派遣工程技術人員,在受援方境內承擔或指導施工、安裝和試生產全過程或其中部分階段的各類工程項 目。
第三條 援外工程的安全生產管理應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
第四條 商務部負責製定援外工程安全生產製度並監督實施。
第五條 承擔援外工程實施任務的勘察設計企業、設計監理企業、施工企業和施工監理企業(以下統稱為援外工程實施企業)必須遵守本辦法的各項規定及受援方當地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保證援外工程安全,承擔援外工程的安全責任,不得轉包和違法分包援外工程。
經商務部同意進行分包的,援外工程實施企業和分包企業對分包工程的安全生產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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