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城市房屋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規定(doc 11)
大同市城市房屋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規定(doc 11)內容簡介
(大同市人民政府令第57號)
《大同市城市房屋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規定》已經2006年10月20日市人民政府第4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長 豐立祥
二OO六年十月二十日
第一條 為規範城市房屋室內裝飾裝修行為,保證裝飾裝修的安全和質量,維護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據《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城市房屋室內裝飾裝修活動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城市房屋室內裝飾裝修,是指城市住宅和依法可不實行招標的或者可不申請辦理施工許可證的非住宅,房屋產權人或者使用人(以下簡稱裝修人)對房屋室內進行裝飾裝修的建築活動。
第三條 城市房屋室內裝飾裝修管理應當堅持方便群眾、市場引導、規範行為、加強監督的原則,建立配套的服務體係。
第四條 城市房屋室內裝飾裝修必須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符合工程建設強製性標準,保障房屋的整體性、抗震性、耐久性和結構安全,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
第五條 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房屋室內裝飾裝修的主管部門。
城市規劃、建設、市政公用、環保、公安消防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對城市房屋室內裝飾裝修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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