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施行細則(doc 20)
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施行細則(doc 20)內容簡介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發布的《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第三十八條 的規定,製定本施行細則。
第二條 《辦法》第二條 所說的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是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發布的有關資產評估的法律和國務院發布的有關資產評估的行政法規。
第三條 《辦法》所說的國有資產是指國家依據法律取得的,國家以各種形式的投資和投資收益形成的或接受捐贈而取得的固定資產、流動資產、無形資產和其它形態的資產。
第四條 《辦法》第三條 所說的國有資產占有單位包括:
(一) 國家機關、軍隊、社會團體及其他占有國有資產的社會組織;
(二) 國營企業、事業單位;
(三) 各種形式的國內聯營和股份經營單位;
(四) 中外合資、合作經營企業;
(五) 占有國有資產的集體所有製單位;
(六) 其它占有國有資產的單位。
第五條 《辦法》第三條 規定的應當進行資產評估,是指發生該條 款所說的經濟情形時,除經國有資產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不予評估外,都必須進行資產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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