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城市基礎設施特許經營條例(doc11)
北京市城市基礎設施特許經營條例(doc11)內容簡介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特許經營權的授予
第三章 權利和義務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本市城市基礎設施特許經營活動,擴大融資渠道,保障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保證公共產品和服務的質量,保護特許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製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城市基礎設施特許經營,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的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依法取得政府授予的特許經營權,在一定期限和範圍內經營城市基礎設施,提供公共產品或者公共服務。
第三條 本市城市基礎設施實施特許經營的,適用本條例。
下列城市基礎設施項目可以實施特許經營:
(一)供水、供氣、供熱;
(二)汙水和固體廢物處理;
(三)城市軌道交通和其他公共交通;
(四)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城市基礎設施。
第四條 城市基礎設施特許經營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特許經營權的授予
第三章 權利和義務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本市城市基礎設施特許經營活動,擴大融資渠道,保障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保證公共產品和服務的質量,保護特許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製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城市基礎設施特許經營,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的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依法取得政府授予的特許經營權,在一定期限和範圍內經營城市基礎設施,提供公共產品或者公共服務。
第三條 本市城市基礎設施實施特許經營的,適用本條例。
下列城市基礎設施項目可以實施特許經營:
(一)供水、供氣、供熱;
(二)汙水和固體廢物處理;
(三)城市軌道交通和其他公共交通;
(四)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城市基礎設施。
第四條 城市基礎設施特許經營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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