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訴中非法證據排除問題研究(doc 36)
刑訴中非法證據排除問題研究(doc 36)內容簡介
「內容摘要」 非法證據的排除規則盡管以司法解釋的形式被確立在中國刑事訴訟之中,但它在司法實踐中卻處於名存實亡的狀態。在重新構建這一製度時,需要明確非法證據的範圍、非法取證手段的類別以及排除非法證據的法律後果,同時還建立專門的程序性裁判機製,確立非法證據的排除申請、有關排除非法證據問題的司法聽審形式、有關的舉證責任和證明標準以及排除規則適用後的再救濟問題。
「關鍵詞」 非法證據 排除規則 程序性製裁 程序性裁判
一、缺乏製裁機製的刑事訴訟法
現行刑事訴訟法以義務性規範、禁止性規範的形式,強調法院、檢察機關和公安機關在訴訟活動中應嚴格遵守法律規定的程序,禁止以非法的手段獲取證據。例如,在“任務和基本原則”一章中,刑事訴訟法要求三個專門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必須嚴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第3條第2款)。在“證據”一章中,該法又要求“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證據。”(第4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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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非法證據 排除規則 程序性製裁 程序性裁判
一、缺乏製裁機製的刑事訴訟法
現行刑事訴訟法以義務性規範、禁止性規範的形式,強調法院、檢察機關和公安機關在訴訟活動中應嚴格遵守法律規定的程序,禁止以非法的手段獲取證據。例如,在“任務和基本原則”一章中,刑事訴訟法要求三個專門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必須嚴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第3條第2款)。在“證據”一章中,該法又要求“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證據。”(第4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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