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的自首製度探討(doc 17)
一、 自首的界定
筆者認為,自首具有以下特征:(1)自首是犯罪後的一種表現。自首發生在犯罪以後,在通常情況下是行為人的一種悔罪表現。犯罪人在犯罪以後對於犯罪的態度,對於犯罪人的處罰具有重要意義。自首是行為人的一種行為,在通常情況下是投案行為。(2)自首是一種犯罪人的類型。自首的犯罪人,在刑法理論上往往稱為自首犯,這是與累犯相對應的一種犯罪人的類型。根據犯罪人在犯罪以後具有自首情節,我們可以將其稱為自首犯。自首者是犯罪人中人身危險性較小的一類犯罪人。(3)自首是對犯罪人從寬處罰的一種刑罰製度。我國刑罰具有預防犯罪的目的,對於犯罪分子實行懲辦與寬大相結合的政策。除對極少數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必須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以外,對於絕大多數犯罪分子都是實行懲罰與教育改造相結合,使其改惡從善,化消極因素為積極因素。因此,應當把自首理解為體現我國刑罰目的的一種刑罰製度。
二、自首的本質
1、觀點綜述。
在自首的本質問題上,我國刑法學界存在以下三種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自首的本質在於悔罪,悔罪貫穿於自首,自首成立的每一個要件都是悔罪的表現,不悔罪就無所謂自首。因此,自首的本質在於悔罪或悔改。或者說,悔罪是“自動”投案和“如實”供述罪行的動機,投案和供述罪行是悔罪的表現。第二種觀點認為,自動投案是自首成立的本質條件。犯罪人實施犯罪以後,隻有歸案了,國家司法機關才能對其實行法律製裁。從司法實踐來看,歸案的方式有兩種:一種是被動歸案,即被司法機關捕獲歸案,或者被人民群眾扭送歸案等。被動歸案的本質在於歸案行為是違背犯罪人意誌的。另一種是自動歸案,即自動向司法機關投案自首。自動歸案的本質在於,歸案行為是犯罪人出於本意的行為。可見,自首的本質就在於犯罪人犯罪後自己把自己交付國家追訴。第三種觀點認為,所謂自首是指犯罪人在犯罪以後自動投案,主動交待罪行的行為。可見,自首是犯罪人犯罪以後的一種積極行為,它表現為自首的犯罪人已經認識到自己行為的違法和應受懲罰性,從而認識到自己的犯罪行為與現行的統治秩序是對立的。正是基於這種認識,自首的犯罪人得以產生了一種主動提請司法機關追訴所犯罪行的心理。在通常情況下,犯罪人總是被動地接受司法機關的追訴,這就是自首行為不同於其他行為的真諦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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