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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施工監理合同通用條件(doc 11)

所屬分類:
法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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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3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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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資料:
公路工程, 工程施工監理, 監理合同通用
公路工程施工監理合同通用條件(doc 11)內容簡介
1定義與解釋
  1.1定義
  下列詞句或用語,除根據上下文另有其意義外,一般應具有如下含義.
  1.1.1 項目 業主建造工程和委托監理單位提供監理服務的對象,具體情況在專用
條件中指明。
  1.1.2 工程 為完成項目所實施的一項或若幹項永久工程(包括向業主提供的物資
和 設備),其概況在專用條件中說明。
  1.1.3 服務 監理單位根據監理合同所承擔的工作,包括正常的服務、附加的服務
和額外的服務,亦稱監理服務。
  1.1.4 業主 委托監理單位提供監理服務的單位或其合法繼承人或其合法受讓人。
  1.1.5 監理單位 受業主委托提供監理服務並具有監理資質的法人或其合法繼承人
或其合法受讓人,根據上下文的內容,亦指監理單位根據監理合同派駐到項目所在履行監理服務的機構。
  1.1.6 一方 業主或監理單位。
雙方 業主和監理單位。
第三方 一般是指與業主簽訂工程承包合同的單位或個人。但根據上下文的
內容,也可以是與項目建設有關的其它當事人。
  1.1.7 監理合同 一般應包括:公路工程施工監理中標函或委托函;“公路工程施
工監理合同”中的協議書、通用條件、專用條件、附件A(監理服務的形式、範圍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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