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企業財務決算報告管理辦法(doc 15)
中央企業財務決算報告管理辦法(doc 15)內容簡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國資委)所出資企業(以下簡稱企業)的財務監督,規範企業年度財務決算報告編製工作,全麵了解和掌握企業資產質量、經營效益狀況,依據《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和國家有關財務會計製度規定,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企業編製上報年度財務決算報告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年度財務決算報告,是指企業按照國家財務會計製度規定,根據統一的編製口徑、報表格式和編報要求,依據有關會計賬簿記錄和相關財務會 計資料,編製上報的反映企業年末結賬日資產及財務狀況和年度經營成果、現金流量、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等基本經營情況的文件。
企業財務決算報告由年度財務決算報表、年度報表附注和年度財務情況說明書,以及國資委規定上報的其他相關生產經營及管理資料構成。
第四條除涉及國家安全的特殊企業外,企業年度財務決算報表和報表附注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符合資質條件的會計師事務所及注冊會計師進行審計。
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是企業年度財務決算報告的必備附件,應當與企業年度財務決算報告一並上報。
第五條國資委依法對企業年度財務決算報告的編製工作、審計質量等進行監督,並組織對企業財務決算報告的真實性、完整性進行核查。
第二章財務決算報告的編製
第六條企業及各級子企業在每個會計年度終了,應當嚴格按照國家財務會計製度及相關會計準則規定,在全麵財產清查、債權債務確認、資產質量核實的基礎上,認真組織編製年度財務決算報告,以全麵、完整、真實、準確反映企業年度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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