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口計量器具監督管理辦法實施細則(doc 12)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口計量器具監督管理辦法實施細則(doc 12)內容簡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口計量器具監督管理辦法》,加強對進口計量器具的監督管理,根據國家計量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製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進口計量器具,以及外商或者其代理人在中國銷售計量器具,必須遵守本實施細則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口計量器具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和本實施細則中所稱的外商含外國製造商、經銷商,以及港、澳、台地區的製造商、經銷商。《辦法》和本實施細則中所稱的外商代理人含國內經銷者。
第三條 對進口計量器具的監督管理範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依法管理的計量器具目錄》內的計量器具,其中必須辦理型式批準的進口計量器具的範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口計量器具型式審查目錄》內的計量器具。
第四條 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對全國的進口計量器具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縣級以上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進口計量器具依法實施監督管理。
第五條 各地區、各部門的機電產品進口管理機構和海關等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對進口計量器具實施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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