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doc 10)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doc 10)內容簡介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 (以下簡稱條例)第十六條的規定製定本細則.
第二條 條例第一條所稱應稅勞務是指屬於交通運輸業、建築業、金融保險業、郵電通信業、文化體育業、娛樂業、服務業稅目征收範圍的勞務.
加工和修理、修配,不屬於條例所稱應稅勞務(以下簡稱非應稅勞務).
第三條 條例條五條第(五)項所稱外彙、有價證券、期貨買賣業務,是指金融機構(包括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從事的外彙、有價證券、期貨買賣業務. 非金融機構和個人買賣外彙、有價證券或期貨,不征收營業稅.
條例第五條第(五)項所稱期貨,是指非貨物期貨.貨物期貨不征收營業稅.
第四條 條例第一條所稱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銷售不動產,是指有償提供應稅勞務、 有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有償轉讓不動產所有權的行為( 以下簡稱應稅行為).但單位或個體經營者聘用的員工為本單位或雇主提供應稅勞務,不包括在內.
前款所稱有償,包括取得貨幣、貨物或其他經濟利益.
單位或個人自己新建(以下簡稱自建)建築物後銷售 ,其自建行為視同提供應稅勞務.
轉讓不動產有限產權或永久使用權, 以及單位將不動產無償贈與他人,視同銷售不動產.
第五條 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應稅勞務又涉及貨物,為混合銷售行為.從事貨物的生、批發或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及個體經營者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不征收營業稅; 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 視為提供應稅勞務,應當征收營業稅.
納稅人的銷售行為是否屬於混合銷售行為, 由國家稅務總局所屬征收機關確定.
..............................
用戶登陸
法律法規熱門資料
法律法規相關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