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船舶檢驗條例(doc 16)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船舶檢驗條例(doc 16)內容簡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漁業船舶的檢驗,保證漁業船舶具備安全航行和作業的條件,保障漁業船舶和漁民生命財產的安全,防止汙染環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製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登記和將要登記的漁業船舶(以下簡稱漁業船舶)的檢驗,適用本條例。從事國際航運的漁業輔助船舶除外。
第三條 國務院漁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國漁業船舶檢驗及其監督管理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船舶檢驗局(以下簡稱國家漁業船舶檢驗機構)行使漁業船舶檢驗及其監督管理職能。
地方漁業船舶檢驗機構依照本條例規定,負責有關的漁業船舶檢驗工作。
各級公安邊防、質量監督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對漁業船舶檢驗和監督管理工作予以協助。
第四條 國家對漁業船舶實行強製檢驗製度。強製檢驗分為初次檢驗、營運檢驗和臨時檢驗。
第五條 漁業船舶檢驗,應當遵循安全第一、保證質量和方便漁民的原則。
第二章 初次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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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規範漁業船舶的檢驗,保證漁業船舶具備安全航行和作業的條件,保障漁業船舶和漁民生命財產的安全,防止汙染環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製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登記和將要登記的漁業船舶(以下簡稱漁業船舶)的檢驗,適用本條例。從事國際航運的漁業輔助船舶除外。
第三條 國務院漁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國漁業船舶檢驗及其監督管理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船舶檢驗局(以下簡稱國家漁業船舶檢驗機構)行使漁業船舶檢驗及其監督管理職能。
地方漁業船舶檢驗機構依照本條例規定,負責有關的漁業船舶檢驗工作。
各級公安邊防、質量監督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對漁業船舶檢驗和監督管理工作予以協助。
第四條 國家對漁業船舶實行強製檢驗製度。強製檢驗分為初次檢驗、營運檢驗和臨時檢驗。
第五條 漁業船舶檢驗,應當遵循安全第一、保證質量和方便漁民的原則。
第二章 初次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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