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doc10)
中華人民共和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doc10)內容簡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植物新品種權,鼓勵培育和使用植物新品種,促進農業、林業的發展,製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植物新品種,是指經過人工培育的或者對發現的野生植物加以開發,具備新穎性、特異性、一致性和穩定性並有適當命名的植物品種。
第三條 國務院農業、林業行政部門(以下統稱審批機關)按照職責分工共同負責植物新品種權申請的受理和審查並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植物新品種授予植物新品種權(以下稱品種權)。
第四條 完成關係國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並有重大應用價值的植物新品種育種的單位或者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給予獎勵。
第五條 生產、銷售和推廣被授予品種權的植物新品種(以下稱授權品種),應當按照國家有關種子的法律、法規的規定審定。
第二章 品種權的內容和歸屬
第六條 完成育種的單位或者個人對其授權品種,享有排他的獨占權。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品種權所有人(以下稱品種權人)許可,不得為商業目的生產或者銷售該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不得為商業目的將該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重複使用於生產另一品種的繁殖材料;但是,本條例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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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保護植物新品種權,鼓勵培育和使用植物新品種,促進農業、林業的發展,製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植物新品種,是指經過人工培育的或者對發現的野生植物加以開發,具備新穎性、特異性、一致性和穩定性並有適當命名的植物品種。
第三條 國務院農業、林業行政部門(以下統稱審批機關)按照職責分工共同負責植物新品種權申請的受理和審查並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植物新品種授予植物新品種權(以下稱品種權)。
第四條 完成關係國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並有重大應用價值的植物新品種育種的單位或者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給予獎勵。
第五條 生產、銷售和推廣被授予品種權的植物新品種(以下稱授權品種),應當按照國家有關種子的法律、法規的規定審定。
第二章 品種權的內容和歸屬
第六條 完成育種的單位或者個人對其授權品種,享有排他的獨占權。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品種權所有人(以下稱品種權人)許可,不得為商業目的生產或者銷售該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不得為商業目的將該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重複使用於生產另一品種的繁殖材料;但是,本條例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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