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doc 11)
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doc 11)內容簡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無線電管理,維護空中電波秩序,有效利用無線電頻譜資源,保證各種無線電業務的正常進行,製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置、使用無線電台(站)和研製、生產、進口無線電發射設備以及使用輻射無線電波的非無線電設備,必須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無線電管理實行統一領導、統一規劃、分工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貫徹科學管理、促進發展的方針。
第四條 無線電頻譜資源屬國家所有。國家對無線電頻譜實行統一規劃、合理開發、科學管理、有償使用的原則。
第五條 國家鼓勵對無線電頻譜資源的開發、利用和科學研究,努力推廣先進技術,提高管理水平。
對在無線電管理工作和科學研究中作出重大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獎勵。
第二章 管理機構及其職責
第六條 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在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的領導下負責全國無線電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擬訂無線電管理的方針、政策和行政法規;
(二)製訂無線電管理規章;
(三)負責無線電台(站)、頻率的統一管理;
(四)協調處理無線電管理方麵的事宜;
(五)製定無線電管理方麵的行業標準;
(六)組織無線電管理方麵的科學研究工作;
(七)負責全國的無線電監測工作;
(八)統一辦理涉外無線電管理方麵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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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加強無線電管理,維護空中電波秩序,有效利用無線電頻譜資源,保證各種無線電業務的正常進行,製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置、使用無線電台(站)和研製、生產、進口無線電發射設備以及使用輻射無線電波的非無線電設備,必須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無線電管理實行統一領導、統一規劃、分工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貫徹科學管理、促進發展的方針。
第四條 無線電頻譜資源屬國家所有。國家對無線電頻譜實行統一規劃、合理開發、科學管理、有償使用的原則。
第五條 國家鼓勵對無線電頻譜資源的開發、利用和科學研究,努力推廣先進技術,提高管理水平。
對在無線電管理工作和科學研究中作出重大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獎勵。
第二章 管理機構及其職責
第六條 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在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的領導下負責全國無線電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擬訂無線電管理的方針、政策和行政法規;
(二)製訂無線電管理規章;
(三)負責無線電台(站)、頻率的統一管理;
(四)協調處理無線電管理方麵的事宜;
(五)製定無線電管理方麵的行業標準;
(六)組織無線電管理方麵的科學研究工作;
(七)負責全國的無線電監測工作;
(八)統一辦理涉外無線電管理方麵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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