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險投資公司投資管理辦(doc16)
風險投資公司投資管理辦(doc16)內容簡介
第一條 為規範公司投資決策程序,防範和控製投資風險,提高投資後的管理及增值服務水平,保障公司資產的安全與增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參照國際創業投資業的通行做法,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公司項目投資應遵循以下規定:
(一)投資原則
力求投資項目的成長性、增值性,優先選擇具有較高科技含量且具有較大增值潛力的項目進行投資,確保投資資金的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動性。
(二)投資資金的分配
合理分配長期投資資金與短期投資資金,以確保公司能獲得持續而穩定的投資收益。
(三)投資限製
1. 對單個項目的投資額不超過公司股本的10%;
2. 不得投資於非VC領域;
3. 不得投資於承擔無限責任的企業;
4. 不得為非所投資企業提供擔保。所投資企業要求擔保的,應按股
份比例承擔擔保責任,且須經公司投資決策委員會同意;
5. 不得直接投資於經營性房地產業務;
6. 不得從事未經董事會授權的其它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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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公司項目投資應遵循以下規定:
(一)投資原則
力求投資項目的成長性、增值性,優先選擇具有較高科技含量且具有較大增值潛力的項目進行投資,確保投資資金的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動性。
(二)投資資金的分配
合理分配長期投資資金與短期投資資金,以確保公司能獲得持續而穩定的投資收益。
(三)投資限製
1. 對單個項目的投資額不超過公司股本的10%;
2. 不得投資於非VC領域;
3. 不得投資於承擔無限責任的企業;
4. 不得為非所投資企業提供擔保。所投資企業要求擔保的,應按股
份比例承擔擔保責任,且須經公司投資決策委員會同意;
5. 不得直接投資於經營性房地產業務;
6. 不得從事未經董事會授權的其它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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