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案件再審製度的法律規定與存在的缺陷(doc 12頁)
行政案件再審製度的法律規定與存在的缺陷(doc 12頁)內容簡介
行政案件再審製度的法律規定與存在的缺陷目錄:
一、現行行政案件再審製度的法律規定及存在的缺陷
(一)有權提起再審的主體多元化,職權主義嚴重,忽略了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則。
(二)行政案件進入再審程序的法定條件不明確,導致行政案件進入再審難。
(三)有權對行政案件進行再審的法院級別不明確,行政案件進入審程序後,應作如何處理法律規定不明確,導致維持、撤銷兩難。
(四)行政案件進入再審程序後,被告行政機關是否可以再舉證,法律規定不明確
二、完善行政案件再審製度相關法律規定的構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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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現行行政案件再審製度的法律規定及存在的缺陷
(一)有權提起再審的主體多元化,職權主義嚴重,忽略了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則。
(二)行政案件進入再審程序的法定條件不明確,導致行政案件進入再審難。
(三)有權對行政案件進行再審的法院級別不明確,行政案件進入審程序後,應作如何處理法律規定不明確,導致維持、撤銷兩難。
(四)行政案件進入再審程序後,被告行政機關是否可以再舉證,法律規定不明確
二、完善行政案件再審製度相關法律規定的構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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