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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海上貨物運輸保險合同糾紛案(doc 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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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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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 貨物運輸保險, 運輸保險合同, 保險合同糾紛, 合同糾紛案
某公司海上貨物運輸保險合同糾紛案(doc 5頁)內容簡介

某公司海上貨物運輸保險合同糾紛案內容提要:
上訴人(日本)西穀商事株式會社(以下稱西穀會社)因與被上訴人中國人民保險公司青島市分公司(以下稱青島人保)海上貨物運輸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中華人民共和國青島海事法院(2000)青海法海商初字第20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西穀會社的委托代理人劉正江、王中華,被上訴人青島人保的委托代理人朱海林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

原審法院認為,本案係一起涉外海上保險合同糾紛案件,原審法院作為被告住所地的海事(商)案件專門管轄法院,依法對本案有管轄權,又根據最密切聯係原則,中華人民共和國作為被告住所地、海上保險合同簽訂地所在的國家,本案糾紛的解決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有關法律。本案中北海船廠與青島人保之間的海上保險合同依法成立並有效,北海船廠在上述保險單上作“空白背書”,現該保險單已由西穀會社持有並憑以向青島人保索賠,北海船廠與青島人保之間的海上保險合同已發生轉讓,西穀會社作為該保險合同受讓人,已獲得北海船廠在該海上保險合同中的全部權利和義務
……

被上訴人青島人保答辯稱:1.本案事實是北海船廠在投保時,經辦人胡德吉隻提供了信用證和發票,未將本案所涉的貨物裝在駁船甲板上運輸這個重要情況如實告知被上訴人,被保險人違反了《海商法》的誠信原則。2.本案沒有任何證據證明被上訴人已知或應知駁船的這一情況,根據“HANG TUO 2001”不能證明被上訴人已知或應知駁船運輸這一情況。由於上訴人沒有如實告知駁船的情況,從而嚴重影響保險人據以確定保險費率或是否同意承保的判斷,所以保險合同應無效,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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