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地質勘查基金合作勘查投資合同書(doc 4頁)
中央地質勘查基金合作勘查投資合同書(doc 4頁)內容簡介
中央地質勘查基金合作勘查投資合同書內容提要:
第一條 合同雙方
1.1 本合同的雙方是∶
甲方:國土資源部中央地質勘查基金管理中心,係一家注冊事業法人, 其法定地址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北京市西城區月壇北街2號月壇大廈A610室。
甲方法定代表人∶
姓名∶ 通訊地址:
乙方:XXX公司係一家根據中國法律正式注冊的公司, 法定地址為 XXX。
乙方法定代表人∶
姓名∶ 通訊地址:
1.2 法定代表人的變更
每一方應有權變更其登記地點和法定代表人,並有義務書麵將其新地點、新的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新的法定授權代表人的權限以及相關變更資料送達另一方。若一方未及時地將變更其法定代表人的資料送達另一方,則由此對另一方造成的直接損失,一方應償付給另一方。
第二條 合作勘查期限
2.1 在本合同下,合作勘查期限是指針對合作區合作勘查的期限。合作勘查期限從雙方簽訂合同之日起開始計算,至最後一個基本勘查階段屆滿時終止,除非按第2.3條或第9.1條的規定得到延長或提前終止。合作勘查期限由一個或若幹個基本勘查階段構成,每個基本勘查階段通常約定為12個月,並在雙方同意的勘查方案中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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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合同雙方
1.1 本合同的雙方是∶
甲方:國土資源部中央地質勘查基金管理中心,係一家注冊事業法人, 其法定地址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北京市西城區月壇北街2號月壇大廈A610室。
甲方法定代表人∶
姓名∶ 通訊地址:
乙方:XXX公司係一家根據中國法律正式注冊的公司, 法定地址為 XXX。
乙方法定代表人∶
姓名∶ 通訊地址:
1.2 法定代表人的變更
每一方應有權變更其登記地點和法定代表人,並有義務書麵將其新地點、新的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新的法定授權代表人的權限以及相關變更資料送達另一方。若一方未及時地將變更其法定代表人的資料送達另一方,則由此對另一方造成的直接損失,一方應償付給另一方。
第二條 合作勘查期限
2.1 在本合同下,合作勘查期限是指針對合作區合作勘查的期限。合作勘查期限從雙方簽訂合同之日起開始計算,至最後一個基本勘查階段屆滿時終止,除非按第2.3條或第9.1條的規定得到延長或提前終止。合作勘查期限由一個或若幹個基本勘查階段構成,每個基本勘查階段通常約定為12個月,並在雙方同意的勘查方案中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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