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展林木轉基因工程活動審批管理辦法(doc 8)
開展林木轉基因工程活動審批管理辦法(doc 8)內容簡介
開展林木轉基因工程活動審批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範林木轉基因工程活動審批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和國家有關規定,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實施林木轉基因工程活動的行政許可,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林木轉基因工程活動,包括轉基因林木的研究、試驗、生產、經營和進出口活動。
本辦法所稱轉基因林木,是指利用基因工程技術改變基因組構成,用於林業生產或者林產品加工的森林植物,主要包括:
(一)轉基因森林植物;
(二)轉基因森林植物產品;
(三)轉基因森林植物的直接加工品;
(四)含有轉基因森林植物及其產品成分的其他相關產品。
第四條 林木轉基因工程活動的安全等級按照其對人類、動植物、微生物和生態環境可能造成的危險程度,分為以下三級:
..............................
用戶登陸
法律法規熱門資料
法律法規相關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