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法律問題(doc 10頁)
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法律問題(doc 10頁)內容簡介
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法律問題內容提要:
甲乙雙方於某年8月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一份,甲方將位於我市某小區建築麵積86平方左右的樓房一套以5萬元的價款賣給乙方,雙方簽訂了樓房買賣合同,乙方付給甲方購房款4.5萬元,甲方也將樓房交付乙方。但因該房當時屬甲方福利房,不能辦理房屋過戶手續,雙方約定待甲方享有全部產權並過戶乙方後,支付剩餘購房款5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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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合同法第44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一)第九條 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準手續,或者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才生效,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當事人仍未辦理批準手續的,或者仍未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合同應當辦理登記手續,但未規定登記後生效的,當事人未辦理登記手續不影響合同的效力,合同標的物所有權及其他物權不能轉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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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房地產合同效力的認定問題。鼓勵交易,維護交易安全是合同法、物權法的重要精神,實踐中要謹慎正確地認定房地產合同的效力,防止出現阻礙合法交易的後果。一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合同法司法解釋的規定,人民法院隻能依據法律和行政法規來認定合同效力,而不能直接援引地方性法規和行政規章作為判斷合同效力的依據,可以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四)項的規定,一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為由確認合同無效;二是隻有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製性規定才能確認合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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