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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doc 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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貿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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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買賣合同, 買賣合同糾紛, 合同糾紛案
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doc 5頁)內容簡介

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內容提要:
原告黃酒公司訴稱:符祝浪在合同簽訂後交付人民幣30萬元給黃酒公司,餘下的30萬元以按揭貸款方式給黃酒公司。同年4月10日,黃酒公司將房屋交付給符祝浪管理使用,符將該房屋使用。同年10月4日,黃酒公司辦好符祝浪的房屋產權證。同年11月4日,符祝浪夫婦同黃酒公司一道申請辦理銀行按揭貸款合同手續。由於國家政策的原因,建行貸款及申請未獲批準,按揭貸款無法辦妥,符祝浪所拖欠的購房款30萬元未能支付,經原告多次索付未果。原告要求被告付清房款30萬元及利息2萬元、逾期付款滯納金和訴訟費。
……

一審法院認為:原告瓊海萬泉河黃酒實業有限公司與被告符祝浪於某年3月9日所簽訂的代理興建房屋的合同,名為建築工程合同,實為房屋買賣合同,是無效的合同,按無效合同的規定處理,雙方所取得的財物應互相返還,根據雙方的責任的大小,承擔各自相應的責任。但是原告與被告的購房糾紛,被告所取得原告的房屋所有權證辦理至被告符祝浪的名下,雙方也並沒有要求互相返還該房屋的要求,所以被告尚欠原告的購房款30萬元應還本付息(利息從某年7月1日起至還清之日止按中國建設銀行同期建房貸款利息率計付利息)。
……

本院認為,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簽訂的代理興建房屋合同實為房屋買賣合同。被上訴人已將房屋交付給上訴人使用占有兩年多,並已辦理了房屋權證的有效憑證,上訴人應支付完畢購房餘款及利息。上訴人以被上訴人未辦理按揭貸款手續而拒付尚欠購房餘款為由提起上訴,其理由不成立,應予駁回。原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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