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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勞動合同試用期(doc 5頁)

所屬分類:
新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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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 試用期
淺析勞動合同試用期(doc 5頁)內容簡介

淺析勞動合同試用期內容提要:
勞動合同試用期是指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為相互了解、選擇而約定的不超過六個月的考察期。因為試用期隻是雙方之間一個相互了解的過程,所以與正式就業的職工是存在一些差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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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應當重點注意的幾個問題 (1)試用期的長短與勞動合同期限的長短掛鉤。《勞動合同法》對試用期期限做硬性規定,就是為了防止用人單位濫用試用期壓低勞動者的工資、方便自己解雇勞動者的行為。從用人單位的角度來看,如果試用期超過規定期限,勞動者可以要求變更或者要求對超過的期限按照非試用期工資標準支付工資。所以,用人單位要認真學習《勞動合同法》對試用期的規定,根據該法合理約定試用期,避免因約定不合法而產生不必要的麻煩。(2)試用期隻能約定一次。由於《勞動法》中對試用期的次數沒有明確規定,造成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約定多次試用期的現象時有發生,侵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所以《勞動合同法》做了明確的限製。值得用人單位注意的是,《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可以與調崗的勞動者再此約定試用期,而《勞動合同法》則禁止。所以,用人單位一定要清楚,隻能約定一次試用期(包括調崗的勞動者),以減少潛在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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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應當給予勞動者參加職業技能培訓的機會。若員工在試用期內提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支付培訓費用。“培訓是給員工最好的福利”(《勞動部辦公廳關於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處理依據問題的複函》第三條規定用人單位出資(指有支付貨幣憑證的情況)對職工進行各類技術培訓,職工提出與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如果在試用期內,則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支付該項培訓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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